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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享】坚守法律底线,为工伤职工争取应得权益
2026.04.10

——彭诗云律师代理工伤二审改判案纪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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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发生后,赔偿金额究竟该怎么算?一个关键的法律条款,可能让当事人多拿三万余元。这不是运气,而是专业。

一、案情回顾

2024年2月,周某入职四川某物业管理公司,从事垃圾清运工作,月薪2,900元。公司始终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2025年1月,一场意外骤然降临——垃圾桶侧翻,周某大腿严重受伤,住院长达46天,最终被鉴定为九级工伤伤残。

工伤认定后,周某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以公司未缴社保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向法院主张全额工伤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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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判决下达后,周某虽获赔偿,但在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这一核心项目上,法院仅按60%比例支付,共计45,876元,而非应得的全额76,460元。此外,出院后产生的医疗费1,348.09元亦未获支持。

两项合计,当事人被少判近32,000元。

二、律师的专业判断:这里有问题

受周某委托,四川焜耀律师事务所彭诗云律师在仔细研读一审判决后,敏锐地发现了法律适用上的关键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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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一: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能否按比例打折?

一审法院以周某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4年为由,按60%比例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然而,彭诗云律师指出,该条款存在一般规定与特殊规定之分。《〈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明确规定:

工伤职工本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全额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本案中,周某正是以公司未缴社保为由,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提出解除合同——完全符合特别条款的适用场景。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一审法院绕过该条款径行适用打折比例,属于明显的法律适用错误。

问题二:出院后的复查医疗费,凭什么不赔?

周某出院后,依照医嘱进行工伤门诊随访与定期复查,产生医疗费1,348.09元。这是工伤治疗的合理延续,属于《工伤保险条例》明确保障的工伤医疗待遇范围,有医嘱为据、有票据为证,理应获得赔偿。

三、二审改判:专业赢得结果

彭诗云律师以充分的法律论证提起上诉,四川省某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完全采纳了上诉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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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二审法院明确认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工伤职工据此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全额获赔76,460元,较一审多判30,584元。

关于出院后医疗费

二审法院认定该费用应由公司单独承担,增加赔偿1,348.09元。

最终结果

二审判决变更原判,用人单位须支付周某各项工伤待遇共计20万余,较一审增加约30,000元

四、律师说

工伤案件看似流程清晰,实则细节决定成败。法条之间的层级关系、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的适用顺序,往往是决定赔偿金额的关键所在。每一分当事人应得的权益,都值得我们用专业去争取。

—— 彭诗云律师,四川焜耀律师事务所

五、写在最后

这个案件的胜利,不是偶然。它来自于律师对法律条文的深度研读,来自于对当事人处境的高度负责,更来自于在法庭上据理力争的专业底气。

工伤维权,选对律师,才能争到该争的每一分。

如您或身边的朋友遭遇劳动纠纷、工伤赔偿问题,欢迎联系四川焜耀律师事务所,我们将为您提供专业、尽责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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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诗云律师:四川师范大学法学学士,四川天府一带一路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2015执业至今,积累了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擅长民商事纠纷,人身损害及刑事诉讼,始终秉持“以客户为中心”的理念,以专业、敬业、热忱的服务,赢得众多客户信赖,致力于为每一位客户提供精准、高效的法律解决方案。

本文由四川焜耀律师事务所原创,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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