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4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6号,以下简称《解释(二)》)。《解释(二)》已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21次会议、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四届检察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此次发布的司法解释是对2024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二)》从司法解释层面上进行的补充及完善,对贪污受贿案件的办理基本做到了从法律及司法解释体系上的全覆盖。
此次发布的新司法解释相较于原适用的2016年版《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9号)主要存在变化如下:
一是进一步明确单位受贿罪、单位行贿罪等定罪量刑标准,完善斡旋受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等认定规则,健全特定财物真伪鉴定和价格认定规则,细化预期收益型受贿数额认定规则,依法加大对新型隐性腐败的惩治力度。
二是明确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定罪量刑标准分别参照受贿罪、行贿罪(单位行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定罪量刑标准执行,落实对不同所有制企业依法平等保护。
三是完善积极退赃认定规则,鼓励犯罪分子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完善违法所得追缴规则,加大对违法所得追缴力度,决不让犯罪分子从中获利。
具体变化如下:
| 罪名 | 《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6号 | 《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9号) |
|---|---|---|
| 单位受贿罪 | 情节严重≥20万,情节特别严重≥200万 | 数额≥10万,不满10万+恶劣影响/强行索贿/重大损失 |
| 对单位行贿 | 个人≥20万,单位≥40万,部分从重情形 | 个人≥20万,单位≥100万 |
| 介绍贿赂罪 | 个人≥10万,单位≥50万入罪 | 个人≥2万,单位≥20万 |
| 单位行贿罪 | 新增情节特别严重≥200万,重点领域+司法人员 | 一档量刑,从重情形少 |
|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 | 巨大≥300万,特别巨大≥1000万 | 差额巨大≥30万 |
| 隐瞒境外存款 | 数额较大≥300万 | 无明确标准 |
| 私分国有资产 | 较大≥20万,巨大≥200万,特定物从严 | 较大≥10万,巨大≥50万 |
| 非国家工作人员犯罪 | 同意参照公职人员犯罪标准 | 无明确统一规定 |
| 新型受贿 | 可明确预期收益,市场溢价计入犯罪金额,承诺即构成斡旋受贿 | 预期收益、斡旋犯罪无具体明确统一规定 |
| 贵重财物认定 | 真伪鉴定,明确价格认定规则 | 仅原则规定 |
| 退赃及追缴 | 亲友可代退,全环节追赃 | 仅原则规定 |
此次发布的新司法解释,针对旧法旧规进一步细化完善了法律适用标准,减少了此类案件办理过程中的争议,对案件承办机关而言主观认定自由裁量的空间在缩小,而案件辩护律师而言则需深入研究从新司法解释角度下的新辩护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