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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权能否对抗排除强制执行?
2026.08.28

一、案情

     2020年至2023期间张某因资金需求累计向王某借款200余万,到期未还。后王某诉至法院要求归还借款胜诉,并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执行法院依法查封张某名下房屋一套,王某遂要求要求依法进行拍卖,期间张某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声称该房屋以为其亲属设立居住权要求终止拍卖程序,现本案正在处理过程中执行法院正依法审查案涉居住权的真实性、合理性尚未有结论。

二、居住权简介

     居住权是《民法典》第366条至371条规定的新型用益物权,主要目的用于保护社会家庭弱势群体的居住权益。其需要通过合同、遗嘱、判决方式设立,但因居住权属于物权需通过登记公示设立才具有对抗效力。因其具有物权属性而物权优于债权以及居住权的立法规则较为粗略,在执行阶段多遭被执行人滥用用于对抗排除法院的强制执行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即本文案例之情形。

三、居住权能否对抗排除强制执行应分情形处理。

     因无执行中关于居住权的相关明文规定及裁判规则,故笔者结合相关案例及本人观点作以下情形分析以供参考。

 1.未办理居住权登记。

     未办理居住权登记的直接不具有对抗排除效力,居住权本身属性为物权属性,而物权需要进行登记公示方具有对抗效力。故此种情形下的居住权具有对抗排除执行的效力。

 2.已办理居住权登记。

     在已办理居住权登记的情形下该居住权是否具有对抗排除效力应分为两种情形。一为主观恶意串通设立的居住权,该居住权自始无效,法院可以直接涤除。执行法院于执行拍卖房屋过程中如遇到居住权或带租赁情形一般会审查居住权设立的主观意图即是否存在恶意串通故意逃避债务而非法设立居住权,但主观行为往往难以认定。因此法院会通过居住权的设立时间节点、方式、居住人以及是否存在实际居住行为等情况综合判断。如居住权设立时间为案件诉讼过程中则会加大法院怀疑程度,其次居住人又自有房屋或长期未居住在此,则法院可以认定该居住权的设立是恶意串通,在此情形下法院有权直接涤除该居住权依法进行拍卖处置流程。二为真实设立的居住权,如被执行系真实设立的居住权则当然发生效力,此种情况法院一般会采取带居拍卖,但实践中带居拍卖因设定有权利负担基本难以拍卖成功对债权人来讲并无处分价值。

一般处理规则如下:

居住权情形能否对抗排除执行结果审查重点
未登记公示否依法拍卖,不享有居住权是否登记公示
已登记公示但恶意串通否涤除后依法拍卖不享有居住权登记时间、方式、居住人关系、是否实际居住等情形综合判断居住权的真实、合理性
已登记真实设立但不具有合理性否涤除后依法拍卖不享有居住权
已登记真实设立可终止拍卖/带居拍卖

四、结论

     居住权作为《民法典》新增加的物权类型,其对保障特定人的居住权益具有积极作用。但相应的配套法律规定仍显滞后处于空白,导致大量法院在执行过程中遇到此类情形无明确具体的法律依据以及裁判尺度引用,各个法院针对此类案件处理方式不尽相同主要依据各个执行法院的规则。基于此大量被执行人利用该权利作为逃避债务的手段增加了法院的执行难度,也损失了执行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因此针对此类案件需要执行法官具有敏锐洞察力充分审查居住权的真实性、合理性以便准备把握执行尺度充分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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