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7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新《公司法》第88条是该法中具有突破性的几个条款之一,该条款一出不知让多少债权人、诉讼、执行案件峰回路转。短短几月导致大量老案、积案开始重新启动,而各法院裁判尺度、结果不一致也引发矛盾冲突及不稳定因素。故,12月各地法院紧急叫停该类型案件的审理工作并报请全国人大法工委进行审核。
2024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法释〔2024〕15号批复一锤定音明确新《公司法》88条适用效力不溯及既往。
笔者认为该批复符合立法原则也符合市场发展规律有利于维护市场及社会稳定。
一、 法不溯及既往是立法基本原则,法释〔2024〕15号批复符
合立法基本原则。
法律人众所周知法不溯及既往是立法基本原则,即法律只能适用于它颁布生效以后发生的行为和事件,不能适用于它颁布生效以前所发生的行为和事件。这一原则的目的是确保法律的公平性和可预测性,防止公民在法律制定前承担未知的法律义务。而2024年7月1日施行的新《公司法》第88条属于新增规定,未出现于旧《公司法》规定之中,故依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适用该条款的情形只能按照2024年7月1日后所产生的股权转让情形,而2024年7月1日前所产生的股权转让情形即使符合应当承担责任的情况也不应当适用《公司法》第88条规定。
二、 法释〔2024〕15号批复符合市场发展规律。
我国从2014年3月1日开始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其目的是为激活市场活力,发展经济。截至2024年认缴制已经走过10年,这10年间我国经济取得了巨大的发展,我国也跃升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认缴制为我国经济发展作出了巨大的贡献。但也不可否认认缴制存在巨大的漏洞,公司制度本意也有限制股东乱用权力,损害债权人利益,但公司制结合认缴制为大量非法人员创造了滥用权力的空间,这也就是新《公司法》第88条出台的背景之一是为避免公司股东滥用认缴制损害债权人利益,保护市场健康发展。故,新《公司法》及批复的出台是符合市场发展规律的。
三、法释〔2024〕15号批复有利于维护市场及社会稳定。
自 2024年7月1日新《公司法》施行以来短短几个月各地法院大量老案、积案开始重新启动且主要集中执行案件中,但众所周知法院执行案件多,推进慢,往往执行立案后了无音讯,在叠加重新启动的老案、积案各执行法院工作量及压力更呈直线上升。另在新增被执行股东时往往又会走到执行异议之诉阶段,而各法院针对该类型案件裁判把握尺度、裁判结果也不尽一致也引发了众多社会矛盾冲突及不稳定因素。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法释〔2024〕15号批复一锤定音明确新《公司法》88条适用效力不溯及既往也有利于维护市场及社会稳定。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释〔2024〕15号批复符合立法本意及原则,符合并顺应了市场发展规律及趋势,也有利于维护市场及社会稳定。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八条 :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
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或者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股东转让股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受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存在上述情形的,由转让人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不溯及适用的批复》 :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仅适用于2024年7月1日之后发生的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转让行为。对于2024年7月1日之前股东未届出资期限转让股权引发的出资责任纠纷,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原公司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精神公平公正处理。本批复公布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批复规定不一致的,不再适用。
以上观点仅属笔者个人观点,鉴于笔者专业水平、文笔有限,错误、不足之处望各位读者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