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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解读 | 最高法《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即将施行——十大核心要点重塑事故理赔规则
2026.05.09

作者:四川焜耀律师事务所 景建波律师团队

引言

2026年5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发布了《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9号,以下简称“新司法解释”或“解释(二)”)。这份将于2026年6月30日起施行的重磅新规,是继2012年第一部道交司法解释后,针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领域涌现的新问题、新争议作出的一次系统回应。

作为长期深耕于人身损害赔偿领域的专业团队,我们第一时间对全文进行了研读。新司法解释全文共十二条,虽篇幅不长,但每一条都直击司法实践中的长期争议焦点,从借车出事的责任划分,到“开门杀”的保险理赔,再到超龄人员的误工费认定,均作出了明确回应。可以说,这份解释不仅统一了裁判尺度,更将深刻影响每一位机动车所有人、驾驶人、乘车人以及事故受害方的权利与义务。

以下,我们将从实务角度出发,为您拆解新规的十大核心要点。

一、借车给朋友开,出了事谁来赔?——“使用人担主责,所有人担过错责任”原则的深化

实践中,车辆所有人与使用人分离的情况极为普遍,由此引发的赔偿责任主体争议层出不穷。新司法解释第一条对此进行了精准的层次化规定:

第一,责任主体明确:当车辆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所有人与使用人不一致并发生事故时,机动车使用人是第一责任人,需承担全部侵权责任。

第二,所有人、管理人承担的是“过错责任”:如果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存在过错,例如明知车辆有制动缺陷仍出借、明知对方无驾驶资格仍出借等,则需在其过错范围内,与使用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确立了“受害人填平原则”下的责任上限:这一点至关重要且极具实践智慧。无论各方内部责任如何划分,被侵权人能获得的赔偿总额,以其实际损失为限,不能因多方担责而获得超额利益。

第四,赋予了所有人、管理人追偿权:若所有人或管理人先行垫付了超出自己过错范围的赔偿款,其有权向使用人追偿。这既保障了受害方及时获赔,也平衡了无过错或过错较轻的所有人利益。

律师提示:此条再次敲响警钟——借车绝非小事。作为车主,在出借车辆前务必尽到审慎检查义务,确认车辆安全性能、检查借车人驾照有效性,否则可能因一时“仗义”而付出沉重代价。

二、“开门杀”事故明确纳入三者险理赔范围,受害人维权障碍扫清

因乘车人开门不慎导致后方电动车、行人伤亡的“开门杀”事故,此前在保险理赔上常遇阻碍。保险公司常以“乘车人不属于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为由,拒绝在商业三者险内赔付。新司法解释第二条彻底终结了这一争议。

 

该条明确规定:乘车人责任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受害方可以将乘车人、驾驶人及保险公司一并起诉,并主张由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先行赔偿,法院应予支持。保险公司的上述抗辩理由,将不再被法院采纳。

这无疑是一大进步,极大地保障了受害人能够通过成熟的保险机制快速、足额获赔。同时,该条也明确,除非损害是乘车人故意造成,否则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后,不享有向乘车人追偿的权利。

三、好意同乘致害:减轻责任有前提,“无偿”非绝对的免责金牌

“好意同乘”即我们常说的搭便车。民法典已确立“应减轻机动车使用人赔偿责任”的原则,但“重大过失”如何界定,是实务中的难点。新司法解释第三条对此作出关键回应:它明确否定了“仅凭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全责或主责,即直接等同于使用人构成重大过失”的简单推论。法院需要综合全案因素,包括事故认定书、事故形成原因、使用人的具体行为(如是否严重超速、闯红灯、分心驾驶等)进行实质性判断。

这一规定,是对自由主义与风险自担原则的精妙平衡,既保护了人际互助的善良风俗,避免因责任过重而“不敢载人”,又防止了对严重失范驾驶行为的过度宽容。

四、驾驶证过期未注销,保险公司不能以此为由拒赔

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但尚未被注销的状态,在实践中常引发理赔争议。保险公司往往会主张这属于“无证驾驶”而拒赔。新司法解释第四条给出了否定的答案:仅以驾驶证超期为由拒赔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这体现了对实质风险的考量,即驾驶证超期与驾驶人驾驶能力、车辆风险增加之间并无必然的直接因果关系,保险公司仍需承担赔偿责任。当然,我们郑重提示,及时换证是每位驾驶人的法定义务,切勿拖延。

五、工程专项作业车的保险责任范围被厘清

起重、升降等专项作业车发生事故,是否属于交强险理赔范围,长期存在模糊地带。新司法解释第五条区分了三种情形:

1. 交通事故致损:作业车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属于交强险赔付范围。

2. 非交通事故作业致损:作业时(如吊臂断裂砸伤地面人员)非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属于交强险赔付范围。

3. 道路外通行事故: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比照交强险条例予以支持。

4.  商业险补充:无论何种情况,均可依据特种车第三者责任险等商业保险合同主张权利。

这一细化规定,为此类极具行业特殊性的案件提供了清晰的裁判指引。

六、历史性突破:超龄劳动者误工费请求获明确支持

这是本次司法解释中最受社会关注的条款之一。长期以来,司法实践对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老年人主张误工费,态度不一,或直接驳回,或大幅削减。

新司法解释第六条明确规定:“被侵权人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是有证据证明因交通事故产生误工损失并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这一规定回归了损害赔偿的“填平原则”和“损失填补”核心要义。年龄不是否定劳动能力的绝对标准,“老有所为”者的合法收入损失,只要有据可循,理应得到保护。这是对劳动力形态多元化现实的司法确认,意义深远。

七、诉讼期间因他故死亡,残疾赔偿金计算标准不因此改变

人身损害赔偿诉讼周期长,若受害人在获赔前因其他原因死亡,其已经产生的残疾赔偿金请求权是否消灭?新司法解释第七条明确:仍应按照定残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直至其死亡时止。这一规定肯定了残疾赔偿金的独立请求权属性,其是对受害人因伤残导致收入减少或丧失的定型化赔偿,一经产生即固化,不因嗣后事由而改变。

八、多人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规则细化:年赔偿总额封顶

根据民法典及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当一名受害人有多名被扶养人时,年赔偿总额不得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额。新司法解释第八条进一步明确了计算方法:先分别计算每位被扶养人应得的生活费,再将各数额相加,并与上限比对。这一操作性规定,将有效减少计算错误和争议。

九、败诉保险公司须承担案件受理费,不得以合同约定为由抗辩

诉讼费由败诉方承担是诉讼基本原则。然而,总有保险公司以“保险合同约定不承担诉讼费”为由,拒绝履行该项义务。新司法解释第九条重申了程序法的基本立场:法院将根据各方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受理费负担。保险公司的内部合同约定,不能对抗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决定。这一条有力地维护了司法权威和败诉方承担诉讼成本的法律原则。

十、程序规则优化:社保基金追偿可合并审理,非机动车三者险纳入同案处理

最后,新规在程序上作出两项重要安排:

社保、救助基金追偿的合并审理:第十条规定,对于基本医保、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相关经办机构向侵权人追偿的诉讼,法院可以合并审理。这体现了纠纷一次性解决的思路,节约司法资源。

非机动车三者险纠纷可同案处理:第十一条明确,涉非机动车(如电动自行车)事故责任纠纷,权利人可将侵权人及承保非机动车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在一个案件中解决赔偿问题。这及时回应了当前电动自行车保险日益普及产生的诉讼需求。

结语

总体来看,这份即将施行的新司法解释虽然条款精炼,但问题导向鲜明,价值取向明确。它进一步填补了侵权人、所有人、管理人与保险人之间的责任缝隙,加强了对受害方,特别是超龄劳动者等群体的权益保障,并对诸多长期悬而未决的实务争议给出了终局性答案。

2026年6月30日施行日到来前,我们建议所有相关方,无论是个人车主、驾驶员、运输企业,还是保险公司,都有必要对照新规检视自身风险,调整应对策略。

四川焜耀律师事务所人身损害专业团队将持续关注新司法解释的后续适用情况,并为客户提供最前沿、最专业的法律服务。如您有任何疑问,欢迎随时与我们联系。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构成正式的法律意见。具体法律事务,敬请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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