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经营中,很多商家都抱有这样的想法:“我卖的是正品,怎么卖还不是我的自由?”
然而,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判决的一起案件,彻底打破了这一认知误区。法院明确判决:即便商品是正品,销售者未经授权自行印制包装并进行分装销售,同样构成商标侵权!
本判决已入选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编号:2024-09-2-159-012),
原告: 好某友食品有限公司
被告: 千某缘食品有限公司
千某缘公司从好某友公司购入散装或大包装的正品糕点后,为了便于销售,在未获得书面授权的情况下,自行委托第三方印制了大量带有“好某友”、“派某福”商标的小型包装盒,将正品分装后对外销售。
争议焦点:
千某缘公司辩称:
1、商品本身就是好某友的正品
2、曾获得好某友业务员的“口头授权”
3、消费者不会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最终判决千某缘公司构成商标侵权,应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好某友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8万元。
法院的裁判逻辑是:
✅ 印制商标包装盒,本身就是侵权行为
判决指出,未经许可,擅自印制带有他人注册商标的包装盒,这一行为本身就属于《商标法》明令禁止的“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构成了独立的侵权。这与盒子里装的是不是正品,没有关系。
✅ 分装正品销售,损害了商标的核心功能
这是本案判决的关键。即使商品是正品,分装行为也构成了侵权:
破坏了“品质保证功能”:品牌方通过原厂包装确保产品以最佳状态到达消费者手中。自行分装可能引入卫生、保质期等风险,一旦出现问题,受损的是品牌方的商誉
抢夺了“市场份额”:品牌方通过推出不同规格、包装的产品来满足市场并获取利润。被告的行为,实质上是创造并抢占了一个本属于品牌方的“小规格产品”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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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混淆来源”不是万能挡箭牌
被告“商品是正品,不会混淆”的抗辩未被采纳。这标志着商标法的保护范围已扩大——不仅防止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更要防止对产品系列、授权关系产生混淆,并保护品牌方的市场布局和商业利益。
本案对所有经销商、零售商,特别是从事礼品、散装食品、化妆品分装业务的企业,具有极强的警示意义:
�� 正品不是“免罪金牌”
销售正品绝不意味着可以随意更换包装、进行分装。任何在流通环节中再次使用权利人商标的行为,都必须获得明确授权。
�� 授权必须“白纸黑字”
商业合作中,涉及知识产权使用的,务必签订书面授权协议,明确授权范围、产品规格和期限。切莫轻信“口头承诺”,否则在诉讼中将陷入极为被动的局面。
�� 合规成本远低于侵权代价
本案中被告最终判赔8万元,且此前已被行政处罚,其付出的直接成本、商誉损失及诉讼精力,远高于事前寻求合规经营的成本。
商标权的保护,不仅在于商品本身,也在于商品呈现给消费者的完整形态。
对于所有市场主体而言,唯有在合法授权的框架内进行经营创新,方能行稳致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