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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致胜丨我所谢春玲、邹媛律师代理知名化妆品品牌包装装潢维权案胜诉且判决履行完毕
2026.02.04

案件背景

     我所接受某国内知名化妆品品牌(下称“权利人”)委托,就其旗下一款核心明星产品的独创包装装潢遭到市场上其他经营者系统性仿冒一事,代理其提起不正当竞争诉讼。本案由我所专职律师谢春玲及合伙人邹媛共同主办。

     权利人该款产品的包装装潢(包括独特的榛果棕色圆形瓶身、特定的金色几何线条分割设计等)经过长期、广泛地宣传与使用,已在相关消费群体中建立起鲜明的识别特征,并取得了一定的市场影响力和知名度。。

侵权事实与诉讼策略

      经调查,市场上出现了由多家关联主体生产、销售的同类竞品。被控侵权产品在包装的整体形状、配色方案、核心设计元素、图文布局及由此产生的整体视觉效果上,均与权利人的包装装潢构成高度近似,足以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

     我所谢春玲、邹媛律师精准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主张被控行为构成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近似的标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组织提交了扎实的证据链条。

法院裁判观点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经审理,采纳了我方主张,认定:

 

1.权利人涉案产品的包装装潢已构成受法律保护的“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

2.被控侵权包装与之在整体视觉上构成混淆性近似,违反了公平诚信的商业准则。

3.涉案的委托方、生产方及销售方之行为共同构成不正当竞争,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案件结果

      法院判决支持了我方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及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该判决作出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判决现已生效并全部履行完毕。通过本次诉讼,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充分维护,侵权仿冒行为被有效制止。

律师评析与启示

      本案的圆满解决,再次彰显了司法对品牌创新成果和市场竞争秩序的强力保护,也为市场主体提供了明确的行为指引:

     包装装潢是重要的无形资产:具有显著性和知名度的产品包装装潢,是其品牌形象与商誉的重要载体,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模仿其整体视觉形象将构成侵权。

     “整体混淆”是判断侵权的关键:法律打击的是足以引起市场混淆的模仿行为。即便使用了自有商标,若在包装装潢上刻意攀附他人知名产品的整体形象,仍将面临法律风险。

 

 

      积极维权是保护品牌的有效手段:面对“搭便车”行为,权利人通过及时、专业的法律行动,不仅可以制止侵权、获得赔偿,更能清晰划定权利边界,维护健康的竞争环境。

 

      本所知识产权团队凭借精湛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的实务经验,成功助力客户赢得了本案的终局性胜利。我们致力于为客户的知识产权保护与商业竞争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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